(2016)津0105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英华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长源天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英华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长源天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27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英华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董亮,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长源天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文伟,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英华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长源天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2078元,已执行标的20000元,未执行标的122078。现已经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助理审判员 郭 靖助理审判员 沈京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