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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邱剑锋与卢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剑锋,卢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196号原告:邱剑锋,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被告:卢智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铜鼓县,。原告邱剑锋(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智强(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其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7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写有借条一张,并协定借款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其相应的利息,被告总是推脱,拒绝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来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之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剑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云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