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7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付友贵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友贵,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7240号原告付友贵,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学利,村主任。原告付友贵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屯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书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友贵、被告小屯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友贵诉称:1983年,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小屯村党支部书记倪世旺相应国家植树造林政策,鼓励村民在运河堤坡上种植树木,当时村里承诺,村里种植的树木管理人,将来树木成才变卖后,村里分三成,管理人员分七成。付友贵为此管理村中河堤的树木20年,共计180棵,在2003年,村里将成才的树木全部砍伐后,未按承诺将劳务费支付给付友贵,当时书记倪世旺已经卸任,为此付友贵多次找到村里当时的村干部要求兑现承诺。2011年,付友贵再次找到现任书记倪玉洁,后经协商村里同意给付友贵50**元劳务费,但该款至今未付,付友贵多年来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屯村委会支付付友贵劳务费用5000元,诉讼费用由小屯村村委会承担。被告小屯村委会辩称,不同意付友贵的诉讼请求,对付友贵所说事实不清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1983年间,依国家有关规定小屯村委会号召村民在运河堤坡植树造林,而后付友贵对其种植树木进行管理,小屯村委会所种树木于20世纪初将树木因故砍伐,现付友贵要求小屯村委会支付护林劳务费,小屯村委会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本院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付友贵主张其为小屯村委会管理树木,小屯村委会应支付管理树木的劳务费,庭审过程中付友贵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对于付友贵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友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付友贵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慧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