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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249谢兆昌与谢兆芹、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兆昌,谢兆芹,张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民初1249号原告:谢兆昌,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现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谢兆芹,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被告:张丹丹,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原告谢兆昌诉被告谢兆芹、张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卜昕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兆昌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兆芹、张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兆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谢兆芹是叔伯兄弟关系,因被告谢兆芹资金周转和买车,我借给被告谢兆芹14.5万元现金,2015年12月20日被告谢兆芹出具借条,后还了5000元,2016年2月21日又出具借条14万元。后被告谢兆芹陆续还了10000元,还剩130000元未还。我于2016年、2017年多次催要,他称没有钱,被告谢兆芹、张丹丹是夫妻,现起诉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谢兆芹、张丹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谢兆芹到庭口头陈述辩称,我与张丹丹是夫妻关系。借条是原告逼迫我写的,欠款是分多次拿到,是双方讲好按投资的方式由我经手给别人,现在欠钱的人找不到,外面放的钱收不回来。我希望从4月份起每月还3000元,到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但是张丹丹不承担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2015年12月20日借款合同一份及2016年2月21日欠条一张、灌云县小伊乡洪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被告谢兆芹称上述借款合同及欠条是受逼迫写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谢兆芹、张丹丹均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谢兆芹系亲属关系。被告谢兆芹、张丹丹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起,被告谢兆芹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交给其现金累计160000元,被告谢兆芹分多次共向原告归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12000元。2015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谢兆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确认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借款金额为14.5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谢兆芹又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2016年2月21日,被告谢兆芹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谢兆昌140000元整,到2016年6月30日前将欠款还完,如若不还将家中田地房屋抵押于谢兆昌。”嗣后,原告与被告谢兆芹并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被告谢兆芹陆续向原告归还欠款1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30000元。因原告向两被告催要未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谢兆芹向原告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及出具欠条,原告凭借款合同及欠条向本院起诉,原告与被告谢兆芹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被告谢兆芹未能按欠条所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全部借款,引起本案诉讼,被告谢兆芹应当负全部责任。被告谢兆芹、张丹丹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兆芹、张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兆芹、张丹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兆昌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谢兆芹、张丹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判员 卜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玉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