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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3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625号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注册号330522000045702。法定代表人:周小郎。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根,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芹南路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958B。法定代表人:胡绍伦。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美伟,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长兴兴欣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侃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人民陪审员 吴焕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金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