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7执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孙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453号被执行人孙静,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关于孙静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7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孙静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罚金在判决后十日内缴纳。但孙静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执行人孙静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经调查,孙静之前因刑事犯罪被羁押,现已不在本院辖区。本院依职权调查了孙静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委托位于孙静户籍地所在地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对孙静的财产进行调查,尚在等待反馈信息。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吴学飞执行员  姜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