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项樑瑞、蔡特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樑瑞,蔡特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项樑瑞,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舒军(特别授权),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特阔,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窗体底端申请执行人项樑瑞申请执行蔡特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40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5900元。申请人依据(2016)浙0104民初91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项樑瑞申请执行蔡特阔(2017)浙0104执3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撤回(2017)浙0104执38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执38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骏 华人民陪审员 俞 梢 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