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袁护国与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护国,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袁护国,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生林,株洲市芦淞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月塘办事处技校路西侧散户。法定代表人黄中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袁护国与被告株洲市巨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原告袁护国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护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护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袁护国承担。审 判 长 舒 睿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人民陪审员 徐启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