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91民初41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波,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1,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出生,住。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1于2014年下半年相识自由恋爱,2015年10月8日在临沂高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3月12日生育女孩朱某2,现在孩子随原告生活。2017年4月1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带朱某2离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及债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朱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朱某1支付每月800元(自2017年5月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朱某1对朱某2有探望权,原告张某负有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咸 静人民陪审员 尤佩明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凤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