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民法院法警,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解某,男,1979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句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润少民初第0009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冷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