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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晓伟与高峰、房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伟,高峰,房宏伟,沈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22号之一原告:朱晓伟,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高峰,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房宏伟,男性,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沈明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伟与被告高峰、被告房宏伟、被告沈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600元,由原告朱晓伟负担。审 判 长 李 腾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