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镇江宝海船舶五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宝海船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236号申请人: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区兴园路5号。被申请人:镇江宝海船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葛村镇。申请人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宝海船舶五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申请人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苏L×××××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宝海船舶五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镇江南徐船舶机械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