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明鹏、徐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明鹏,徐永忠,吴秋月,蒋新潮,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51号申请人:汪明鹏,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徐永忠,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被羁押于安徽省歙县看守所。被申请人:吴秋月,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申请人:蒋新潮,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申请人:方红,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鹏与被告徐永忠、吴秋月、蒋新潮、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明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永忠、吴秋月、蒋新潮、方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永忠、吴秋月、蒋新潮、方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