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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赵东刚、赵文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东刚,赵文林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东刚,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林,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东刚因与被上诉人赵文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东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吴松、被上诉人赵文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东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工价款53040元与事实不符,应为50000元,因上诉人手机损坏一审未能提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话录音,现手机已修复,提交手机通话录音予以证实;2、院墙施工费用包括在50000元以内,并不单独计算价款,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另行支付3000元院墙工价款与事实不符;3、上诉人所建房屋是合法建筑,没有因违章被拆除的事实,不应承担4000元重新施工费用;4、被上诉人承建的工程并未完工,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剩余工程款;5、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现上诉人对房屋质量问题提起反诉,请求一并处理。赵文林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赵文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东刚给付建房工价款20000元。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年底,赵东刚在本村杨庙至黄庄大桥公路路南自建一套两层住房,长12米,宽13米,面积共计312平方米。赵东刚找到赵文林,与赵文林口头达成协议:赵文林包工不包料,毛墙毛地,每平方米170元,工价钱53040元,院墙每米100元,30米长,计款3000元。2014年年底赵东刚的楼房基础完工,2015年春天进行一层施工。一层近完工时,因非法建筑赵东刚楼房被政府强行拆除,后赵东刚的楼房被批准建设,赵文林又重新施工,工价4000元。赵东刚当时承诺赵文林,工程完工工价款一次性付清,工程工价款53040元+4000元=57040元。工程在2016年午季结束后,赵东刚已经给付工价款37000元,尚欠20040元。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赵东刚让赵文林建房,已给付部分工价款,尚欠的部分应按约定予以履行。赵文林要求赵东刚支付建房工价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给付400元赵东刚弟弟的工价款,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因院墙未完工,赵文林要求支付院墙工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另案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东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文林建房工价款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东刚负担。二审中,赵东刚为证明其上诉主张,除一审举证外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通话录音,证明赵文林认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总价款为5万元;2、照片15张,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尚有未建成的工程。赵文林质证称,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照片也不能确定是拍摄涉案房屋的照片。通话录音中双方谈过工价款是5万元左右,但并未确定就是5万元。本院认证意见:通话录音仅能证明赵文林与赵东刚就房屋质量和工价款进行协商,但不能确定工价款的具体数额。关于上述证据中所涉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明内容,因赵东刚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查。赵文林除一审举证外,二审中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工价款的确定。根据查明事实,赵文林主张的建房工价款单价为每平方米170元,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赵东刚在一审答辩中也认可建房工价款的单价为每平方米170元,故本院予以确认。由于涉案房屋建筑总面积共计312平方米,本院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工价款总额为312×170=53040元。扣除赵东刚已支付的37000元,赵东刚还应支付给赵文林建房工价款16040元。对于赵文林主张的重新施工费4000元,除赵文林本人陈述外,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赵文林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文林的重新施工费4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拉院墙的费用,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院墙并未完成施工,故赵文林可在院墙完工后另行起诉。关于赵东刚主张的房屋质量问题,因其一审期间未提出反诉,本院不予审理。综上,赵东刚尚欠赵文林建房工价款数额为16040元,依法应予偿还。对于赵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赵东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结果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3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二、赵东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文林建房工价款16040元;三、驳回赵文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东刚负担60元,赵文林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东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陈二伟审 判 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贡雪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