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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付建良、张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付建良,张芳,俞洪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103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568号。主要负责人:牟良杰,该行行长。被告:付建良。被告:张芳。被告:俞洪荣。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付建良、张芳、俞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丽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