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陈伟、陈德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陈伟,陈德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0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陈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公安机关以何陈伟目前是其母亲的唯一赡养人,不宜关押为由,未予收押,何陈伟现居现住地。被告人陈德芳,女,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0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居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陈伟、陈德芳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何陈伟、陈德芳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路公交车站处,趁被害人熊某不备,陈德芳用身体打掩护,何陈伟扒窃熊某上衣右侧口袋的金立S9手机一部,后由陈德芳销赃获利7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70元,该手机已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陈德芳被公安机关抓获,陈德芳归案后电话联系被告人何陈伟,何陈伟当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陈伟、陈德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何陈伟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何陈伟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德芳系立功,建议对被告人陈德芳判处拘役二个月到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陈伟、陈德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陈伟、陈德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陈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德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雪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