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吉顺、青岛银丰种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顺,青岛银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刘吉顺,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银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三城村888号。法定代表人兰顺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顺与被执行人青岛银丰种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09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