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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郑文利与王堂银、李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利,王堂银,李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84号申请执行人:郑文利,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廷,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王堂银,男,汉族,1963年6月20日生,住泸县。被申请执行人:李勤英,女,汉族,1985年7月12日生,住泸县。本院在执行郑文利与王堂银、李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堂银、李勤英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堂银所有的川E516**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期限为贰年;二、查封被执行人李勤英所有的川EB29**号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为贰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红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