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额登巴特尔与苏龙高娃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登巴特尔,苏龙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额登巴特尔,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系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苏龙高娃,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额登巴特尔与苏龙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