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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32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01民初380号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程焕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方云,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法定代表人:杨方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芬美得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和田众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守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裴大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