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21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爱球诉被告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爱球,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21民初610号原告欧阳爱球,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强,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勇,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雪松中路冠华1路10号。负责人齐建安,该公司经理。原告欧阳爱球诉被告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爱球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爱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爱球撤回对被告唐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原告欧阳爱球自愿负担。审 判 员 彭冬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余 莎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