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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沈琪、沈育铭共有物分割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琪,沈育铭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3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琪,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沈育铭,男,200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理人:曹美娟(系上诉人沈育铭之母),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二甲镇路中村***组***号。上诉人沈琪、沈育铭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琪、沈育铭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0民初3274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沈琪、沈育铭认为系争房屋动迁利益是否确定属于实体审理,立案阶段不应干预,原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其起诉。本院认为:房屋动迁可分得的动迁利益系整体利益,应一并分割。上诉人沈琪、沈育铭原审诉请所涉的五套安置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故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难以确定,鉴于系争动迁利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两上诉人的本次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沈琪、沈育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