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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2016)湘3130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友与被执行人张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德友,张永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30执477号申请执行人邓德友。被执行人张永付。申请执行人邓德友与被执行人张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湘3130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为:1、张永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邓德友借款本金11500元,本金10500元利息从1997年11月1日起按每月利率1.5%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张永付已支付的4600元从上述借款利息中抵减;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张永付付承担。申请执行人邓德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张永付的工资予以冻结。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现已查实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30执字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锋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彭继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 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