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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锦祺与梁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祺,梁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043号原告:黄锦祺,男,1968年12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嘉敏,男,1988年11月0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祺诉被告梁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锦祺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嘉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锦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嘉敏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黄锦祺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文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