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司其江与周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其江,周业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66号原告:司其江,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业祥,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司其江与被告周业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司其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业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司其江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业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其江撤回对被告周业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司其江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