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吴福胜与张梦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胜,张梦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750号原告吴福胜。被告张梦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胜与被告张梦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福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梦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福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胜撤回对被告张梦泽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福胜负担。审判长 詹 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曾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