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亓乐、高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乐,高翔,魏平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940号申请人亓乐。被申请人高翔。被申请人魏平萍。申请人亓乐与被申请人高翔、魏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亓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亓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亓乐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