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02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俊亭与山西鑫盛平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亭,山西鑫盛平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1388号原告:杨俊亭,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现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路某号。被告:山西鑫盛平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家属院某侧某某中心某层。法定代表人:程时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建德,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系该公司采购员。原告杨俊亭诉被告山西鑫盛平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有杨俊亭班组在御景水城8号楼工程款结余为24356元。”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时明在该证明上签字。庭审中,被告对该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在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全部欠款,原告当庭表示同意。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鑫盛平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前向原告杨俊亭偿还工程款24356元。二、原、被告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杨俊亭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彪陪审员  郭亚荣陪审员  鲍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洁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