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晓峰与朱荣兰、张楠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晓峰,朱荣兰,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财保79号申请人:徐晓峰,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朱荣兰,女,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申请人:张楠,女,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人徐晓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荣兰、张楠价值2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徐晓峰及担保人冯圣梅以登记于其名下的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6号中坤苑21幢1-xxxx的房产和坐落于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6号中坤苑21幢xx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晓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荣兰、张楠价值220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