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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劳曼红、胡建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曼红,胡建中,包维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劳曼红,女,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建中,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包维铒,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劳曼红为与被执行人胡建中、包维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劳曼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劳曼红以与被执行人胡建中、包维铒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81执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