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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万志新与杨顺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志新,杨顺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02民初2241号原告:万志新,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告:杨顺涛,男,1968年4月4日出生,现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万志新与被告杨顺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志新、被告杨顺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的工资款35411元和利息(利息按银行规定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日,原告组织万文军、邓付生、王春见等四人与被告杨顺涛(港口区恒大地产项目部)约定:由原告负责港口区恒大御景湾11#楼18屋-26层外架的搭、拆工作,工资总额为60411元,楼盘封顶支付60%,拆架后十天内结清工资。搭、拆架工作于10月12日完工,被告仅支付生活费,不履行承诺,恶意拖欠原告万志新等四人工资款35411元。被告辩称,工程总价是105061元,原告所要求的总额60411元,我方已支付10万多元,已经远远超出原告所要求的60411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万志新11#楼外架结余款肆万叁仟肆佰壹拾壹元整,此款预留屋面外架及人货电梯架拆除款捌仟元,其余部拆完18层工字钢十天内付清;欠款人:杨顺涛;附:屋面拆架预留6500元,人货电梯预留1500元。”拆架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完工。本院认为,原告帮被告搭、拆外架,双方��进行了结算,并且被告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拆架工程于2016年10月12日完工,被告应按欠条上约定款项和时间即2016年10月23日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辩称已支付了该款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由于被告并未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在《欠条》上并未明确定,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志新支付劳务费3541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541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2016年10月23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64元,由被告杨顺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兴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