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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治平、徐香玲、顾虹、蔡媛媛、顾盛、李盼、朱学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治平,徐香玲,顾虹,蔡媛媛,顾盛,李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XXX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治平,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香玲,女,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系顾治平之妻。被执行人顾虹,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系顾治平、徐香玲之子。被执行人蔡媛媛,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系顾虹之妻。被执行人顾盛,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系顾治平、徐香玲之子。被执行人李盼,女,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系顾盛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治平、徐香玲、顾虹、蔡媛媛、顾盛、李盼、朱学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