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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永忠与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忠,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951号原告:何永忠,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麻章区人,住广东湛江市,被告: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廉江市塘山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廖东梅被告:曹家发,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忠诉被告廉江市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七天内,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受理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永忠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