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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高迪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高迪,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高迪、梁雷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61500040102257xxxx,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