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辉与高迪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高迪,梁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被执行人:高迪、梁雷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王辉与高迪、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迪在工行垦利支行营业部的账户161500040102257xxxx,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