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珊妍与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珊妍,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02民初675号原告:许珊妍,女,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利,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铭,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许丁洪,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茂,琼海市恒信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许珊妍与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珊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有利、王钰铭,被告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许丁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珊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38800元;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出生户口就登记在被告村集体,一直在被告村集体承包土地,并依赖承包土地作为经济来源。2016年被告土地被征收,被告确定分配方案,每位村民分得38800元,但以原告属于外嫁女为由不予分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38800元给原告,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许珊妍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和原告户口在被告村民小组的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土地,并以承包土地作为经济来源;选民证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村民小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村合作医疗手册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村民小组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事实;5、离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离婚,目前生活在被告村民小组的事实;6、摊位费收入分配表、现金分配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8800元,不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被告某某村民小组辩称:原告不具备被告村民资格,被告是根据2008年6月23日制订的某某村民小组现金分配法对外嫁女不予分配征地补偿款。某某村民小组现金分配法是村民开会讨论通过的村规民约,符合民主议定原则,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8800元。被告某某村民小组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原告提供的6份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的6份证据没有异议。原告的6份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被告村集体生产生活及被告侵犯原告权益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6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做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1988年3月3日出生,出生后户籍登记在被告村民小组,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1997年,原告家以许丁波为承包方代表承包了被告村民小组0.7亩土地,承包人为5人,包括原告在内,承包期限为1997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08年6月23日,被告制订某某村民小组现金分配法,某某村民小组现金分配法规定外嫁女不分配征地补偿款。2014年,原告结婚。2016年10月,原告离婚。原告结婚和离婚都没有将户口迁出被告村民小组。2016年10月被告集体土地26.310亩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为3382532元。2017年2月16日被告开会讨论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按2008年6月23日制订的某某村民小组现金分配法每位村民分配38800元,外嫁女不予分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于2017年2月28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38800元。案经审理,被告不同意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38800元。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琼9002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在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门信用社(账号:1010157200000189)的存款39593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担保人许丁波在琼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加积信用社(账号:3074031900000146)的存款39593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请求在分配集体财产时享有平等权利,其主张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原告的户籍自出生至征地分配方案确定时一直登记在被告村集体,一直在被告村集体生产生活,并在被告村民小组承包土地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在法律上对妇女的权益进行明确的保障。被告以原告是外嫁女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388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珊妍支付征地补偿款38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和诉讼保全费408元,由被告琼海市某某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史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