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成员与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员,沈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03号原告:李成员,男,194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沈明军,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李成员与被告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雪雁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