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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成员与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员,沈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103号原告:李成员,男,194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沈明军,男,195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李成员与被告沈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雪雁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唐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