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玉铭与尤永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铭,尤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74号申请人:周玉铭,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尤永会,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周玉铭与被执行人尤永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23459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2、2017年1日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2017年5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新01民终3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田 武审判员 瓮立臣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游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