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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尹永秋与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秋,张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088号原告:尹永秋,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张海霞,女,42岁,现住嫩江县。原告尹永秋与被告张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暂时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永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