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泉执字第8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泉州市润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润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8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润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宏益国际城32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被执行人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十八坎。法定代表人洪伟群。本院在执行泉州市润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泉州利宏盈置业有限公司转让合同一案中,现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己按该调解书自行履行为由,向本院撤销申请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泉仲字108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