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与祝福、祝永顺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祝福,祝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志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伟,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涛,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祝福,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执行人祝永顺,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执行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4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于2016年8月8日对被申请人祝永顺、祝福作出的赤红国土资限决字[2016]46号责令限期交付土地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亚强审判员 赵国兴审判员 李建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