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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东章与刘洪、王秀文、广东省东莞市洪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14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章,刘洪,王秀文,广东省东莞市洪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章,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王秀文,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洪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章与被执行人刘洪、王秀文、广东省东莞市洪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东章与被执行人刘洪、王秀文、广东省东莞市洪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东章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781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红兵代理审判员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牟必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白成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