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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刘玉红与王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红,王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124号原告:刘玉红,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玮,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吉,男,1990年2月3日出生,回族,北京铁路局天津车务段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负责人:高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振平,该分公司职员。原告刘玉红与被告王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刘玉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玉红负担。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