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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卢贵财与杨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贵财,杨绍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3631号原告卢贵财,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杨绍山,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卢贵财与被告杨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贵财诉被告杨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办案人员多次与原告卢贵财电话联系,并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由孙洪崎代收,孙洪崎代为参加诉讼但无法提供合法代理手续,卢贵财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应诉,经向孙洪崎了解,卢贵财去外地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卢贵财诉被告杨绍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贵财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贵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允代理审判员  姜莉莉人民审审员张凤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