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赵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原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9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某,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2017年4月27日,本院收到原平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原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对赵某某的原国土监处字(2017)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乔玉冰审判员 祁志勇审判员 闫志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