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5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饶启平与远安县凤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启平,远安县凤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338号原告饶启平,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农民,住远安县。被告远安县凤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沈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饶启平诉被告远安县凤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饶启平负担。审判员  张冬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家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