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孟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孟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162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孟德志。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孟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标的202679元,执行期间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2日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62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