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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鹤诉与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234号原告:孙鹤,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鹤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就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数额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鹤承担。审判员  张金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淑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