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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洁与被执行人王淑玲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洁,王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80-1号申请执行人杨洁。被执行人王淑玲。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陕0103执5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法院判决归王淑玲所有现仍在马进财名下的位于本市碑林区金花南路6号21号楼40302号房屋的产权,现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法院判决归王淑玲所有现仍在马进财名下的位于本市碑林区金花南路6号21号楼40302号房屋的产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