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诉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2民初649号原告:周**,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系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周**与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周**从198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与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周**个人档案及养老保险档案的姓名及信息更名为周**;三、诉讼费由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事��与理由:周**于1983年12月30日因年龄小无法参加国企单位工作,经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四方台煤矿工资科同意借用其哥哥周**户籍信息登记上班至2004年12月30日,工龄为21年。2004年12月30日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四方台煤矿因破产,周**与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了一次性安置费23,366.00元,同时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到四方台区政府人社局保管。由于周**参加工作时用其哥哥周**姓名及信息,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没有变更,无法办理退休事宜,故诉至法院。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经我单位与原单位有关人员核实及调取周**人事档案,周**诉讼请求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周**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与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83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12月30日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周**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档案的姓名及信息更名为原告周**。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黑龙江**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