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兴强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兴强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济宁伽蓝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鼎润商贸有限公司,韦海立,朱丽梅,付茹,于洋,王云龙,杜鹃,柳新刚,朱丽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62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姝,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兴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海立,董事长。被告: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茹,董事长。被告:济宁伽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龙,董事长。被告:济宁鼎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新刚,董事长。被告:韦海立,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朱丽梅,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付茹,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于洋,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云龙,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杜鹃,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被告:柳新刚,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朱丽娟,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兴强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济宁伽蓝商贸有限公司、济宁鼎润商贸有限公司、韦海立、朱丽梅、付茹、于洋、王云龙、杜鹃、柳新刚、朱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该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程秀兰人民陪审员 杨跃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兴桥 来源:百度“”